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6〕3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省医药采购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确保《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75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顺利 实施,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小组研究同意,决定于2017年1月启动新一轮药品竞价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过渡期各项工作
(一)时间安排。
2016年9月~12月为实施《交易办法》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我省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完成9月份最后一期药品竞价交易后即停止交易。2017年1月起,按照《交易办法》实施新一轮药品竞价交易。新一轮药品竞价交易频次由月月竞 价调整为季度竞价,即由每月的第二个工作日调整为1月、4月、7月、10月的第二个工作日。
议价交易及其他交易方式的药品仍按原方式进行交易,待相关目录更新后再按新目录进行交易。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2016年8月15~25日,各医疗机构仍按原方式进行报量,其中竞价品种报量作为9月份最后一期药品竞价交易量。为保障过渡期间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可顺延所需竞价交易品种的最近一次合同交易追加采购,追加量暂不限制。医疗机构要根据以往用药需求,合理评估使用量,按需报量、科学报量,并要与新一轮交易时间相衔接,避免突击报量、超实际需求报量。对异常报量和违规网下采购的,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各药品生产企业要做好药品生产供应工作,要指定信誉好、配送能力强、覆盖面广的配送企业,确保货源稳定、及时、足量供货。对成交品种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不供货、不足量供货或不及时供货等不履行合同的,供应的药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品种信息不一致的等违规药品交易行为,医疗机构要积极通过省交易平 台投诉系统进行投诉。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交易办法》对违规企业和品种给予处罚。
过渡期间,省药品交易中心要按要求做好生产经营企业补充提交经济技术标评赋分、竞价层次、分组等证明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并根据我委移交的各省现行有效的药品价格信息做好竞价分组、入市价计算等各项工作,确保新一轮药品竞价交易顺利进行。省医药采购中心要按照《广东省药品交易管理工作规则(暂行))》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省药品交易中心药品竞价分组、入市价计算等关键环节的监控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报告。
二、确保《交易办法》顺利实施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医疗机构认真学习《交易办法》,统筹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等各项衔接工作,形成政策合力。
(一)合理申报竞价品种数量。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以往用药情况,科学做好药品遴选品规的采购量和采购期限工作,要保障品种报量能满足医疗机构至少一个季度的用量,用量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要规范报量工作流程,做好报量品种及数量的交叉核对,避免出现超大额报量、重复报量、错误品种报量等情况发生。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医疗机构,可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在省交易平台自行采购。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制订,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医改办备案。
(二)开展多种形式议价。《交易办法》在医疗机构自行议价方式基础上,增加了自主联合议价和委托议价方式。各地要积极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形式议价,发挥“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降价”的作用,提高议价能力,提升议价效果。
(三)认真选择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按《交易办法》要求遴选配送企业,确保配送及时到位,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由生产企业以地市为单位指定配送企业,数量不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由生产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指定配送企业,每个品种在每个县(市、区)不得超过5家,提高配送率。
医改试点城市医疗机构可以组团形式选定配送企业。各医改试点城市可按照医改的总体要求和精神,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遴选配送企业,发挥集中配送的优势。
(四)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合同。依法履约是贯彻落实好《交易办法》的关键。交易各方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求,认真履约。对于违反《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交易各方,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查处。
(五)按时结算交易款项。医疗机构药品结算账户与由省药品交易中心选定的结算银行进行绑定账户是保证30天(支付交易款时间从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计算)按 时结算药款的关键,也是贯彻落实《交易办法》重要环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监督尚未绑定账户的医疗机构于 2016年11月30日前 完成绑定工作。对于结算账户属财政部门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结算中心管理的,要加强协调,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通过省交易平台 结算交易款;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逾期不绑定的医疗机构,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其纳入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省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其纳入网下采购重点监控对象。
(六)补充配备采购人员。药品采购工作是医疗机构的重要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安排精干人员负责药品采购具体工作。同时要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管理,预防违规和腐败事件发生。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交易办法》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要通过网上监控和现场督查等方式,定期检查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规范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和合同履行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防止网下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等违规行 为的发生。要及时协调解决药品交易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交易办法》贯彻落实的,要实行工作责任追究,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