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转发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卫函〔2017〕6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有关医院,省医药采购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6〕3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品种及价格
本批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品种为地高辛口服溶液(30ml:1.5mg/瓶),生产企业为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有限公司,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采购价格为32.2元/瓶;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2ml:磺胺甲噁唑0.4g,甲氧苄啶80mg×10支/盒),目前供货我省的生产企业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待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生产后再调整为该公司),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采购价格为41.2元/盒(10支/盒);注射用对氨基水杨酸(2.0g/支),供货我省的生产企业为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采购价格为5.9元/支。
二、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医疗机构可通过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第三方平台)按照统一采购价格直接采购地高辛口服溶液等3个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不需议价。以上品种在省第三方平台的原入市价及交易方式废止。对直接挂网采购之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采购合同及尚未销售完毕的,原则上按国家定点价格执行,交易各方也可自行协商处理。
三、规范国家定点生产药品集中采购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需求,通过省第三方平台采购并使用以上相应定点企业生产的定点生产药品。要结合临床需求合理估计采购量,及时与生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采购数量和时限,并严格履行合同,按时结算药款。
四、加强对国家生产药品的采购监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医疗机构的国家定点生产药品采购、使用、合同执行、结算行为的监管,防止违价采购、网下采购等行为发生。建立健全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开展对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科学细化用药指南,进一步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为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