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阳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文章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2日 点击数: 字体: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一览表

                    

(二)城乡居民特殊门诊项目定额标准

阳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项目一览表

序号

病种

月定额(元)

1

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压性心脏病

300

2

重症糖尿病

500

3

冠心病(心绞痛)

300

4

慢性心功能不全(心衰)

700

5

类风湿关节炎

300

6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300

7

肝硬化(失代偿期)

300

8

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00

9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非血液透析治疗)

300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

统筹封顶

10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第一年(12个月)

2000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二年后

1500

11

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

1000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

500

12

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800

13

再生障碍性贫血

800

14

血友病

800

15

精神分裂症

300

16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

300

17

系统性红斑狼疮

500

18

肺结核

300

19

帕金森氏综合征

300

20

癫痫

300

21

造血干细胞移植(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1500

22

艾滋病

500

23

耐多药肺结核

1000

24

脑瘫

1000

25

分裂情感性障碍

300

26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300

27

双相(情感)障碍

300

28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300

29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300

注: 第1—8项以及1619项属于慢性病种;第9—15项、17—18项、20—29项属于急性病种,急性病种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办结审核业务。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月定额,当月定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扣起付线,按住院比例报销。参保人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以最高病种定额+其他病种定额的20%合并计算。

(三)城乡居民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住院和特殊门诊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累计达到10万元对应的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由高额补充险报销70%。每人每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封顶)10万元。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二次补偿)待遇标准

一个年度内住院和特殊门诊就医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不分医院级别,待遇标准如下:

1)普通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4000元,分段报销比例为:14000元以上(不含14000元)至24000元报销50%24000元以上(不含24000元)至34000元报销60%34000元以上(不含34000元)报销70%;每人每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封顶)10万元。

2)困难群体: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起付标准下调80%,即起付标准为2800元,报销比例达到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指具有我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重病患者,具体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等困难群众起付标准下调70%,即起付标准为4200元,报销比例达到7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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